一、申請條件:
廣東省常住戶口居民.
二、申請手續 :
1、受理機關:戶口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2、提交填寫完整的《廣東省居民往來港澳地區旅游、探親、商務申請表》1份(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能使用圓珠筆),提交小2寸(48mmX33mm)背景為藍色的 正面免冠光學光面彩色近照2張。
3、交驗身份證、戶口簿原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4、已向公安部門通報出境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單位領導及銀行、金融等部門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個人赴港澳訪問簽注,須按干部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其他人員,無需提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三、收費標準 :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簽注每項20元。
兩次有效簽注每項40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四、處理時限 :
首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15個工作日;
再次申請簽注:10個工作日完成。
五、相關規定 :
1、簽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個人旅游的申請次數不受限制。
2、持個人訪問簽注,在有效期內可自行持證出境赴香港、澳門,無須參加旅游團。
3、申(shen)請個人(ren)赴(fu)港(gang)(gang)澳(ao)游的人(ren)員(yuan)(yuan)須嚴格(ge)遵守(shou)《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出(chu)境入境管(guan)理法(fa)》及港(gang)(gang)澳(ao)兩地的有關法(fa)律,如違反上述法(fa)律,將(jiang)依法(fa)查(cha)處。對在港(gang)(gang)澳(ao)期(qi)間違反當地法(fa)例、非法(fa)居留、非法(fa)就業以及行騙等人(ren)員(yuan)(yuan),公安出(chu)入境管(guan)理部門(men)按(an)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