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出入境須知
1.憑黎安全局書面許可(有效期為一個月)可入境并獲落地簽證。
2.外國人憑有效簽證可順利進入黎巴嫩。
3.在展銷月里,經安全局及時發布備忘錄,有權獲得簽證的國家的公民可以在各口岸免費獲取落地簽證。
4.勞務出口國公民在獲得安全局批準之前,不能獲取落地簽證。
5.下列人員在獲取黎安全局批準前,不能獲取入境簽證:
(1)持過境許可者;
(2)打工謀生者;不受歡迎者。
(3)藝人;
(4)非黎巴嫩家庭、外交人員、海灣六國公民的隨從和仆人;
6.黎海關對入境者攜帶物品實行抽查,對所帶物品品種和數量按國際通則辦理,無特殊要求。
黎巴嫩海關出入境規定須知
1.海關法規定
自2001年4月23日起,黎巴嫩實施新的海關法。該海關法是1996年由黎巴嫩與法國合作制定的。其主要內容包括:
(1)用打字機打印、手寫和用電子表格填寫的“裝船提單”均予接受。
(2)進入“自由區”的商品一律先免關稅,如需在當地銷售,再補交稅款和辦理有關手續。
(3)簡化貨物進出口通關手續,取消通道審定程序并減少簽字。
(4)接受申報有進口貨物價值和產地的國際衡量標準。
(5)海關可接受進口商多種付稅方式,如通過銀行付稅。
2.免稅物口規定
(1)臨時進口。凡為來料加工再出口而進口的物品、進入保稅倉庫或免稅區的物品、經黎海關認可的外國人員的車輛或貼有通行證的外國旅行車輛均可按臨時進口物資,在提
交銀行保函的前提下可免交關稅。臨時進口期限為一年,可申請續期。
(2)永久進口。下列永久進口物品可獲免稅待遇:
1)工農業研究機構進口的物品;
2)宗教機構、教育機構和援助機構進口的物品;
3) 國家總統、聯合國、外交使團、軍隊警察、憲兵、安全總局和海關進口物品(營養品和黎國內能生產的類似物品除外);
4)經海關和有權部門商議認可的用于刺激經濟發展和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物品,如:化工類產品;藥品書;書刊、雜志;酒店和旅社使用的家具、裝置和設備等;
5)國外私有、公共機構、慈善機構贈與的用于援助、救助的物品,特別是經農業部和海關商議認可的農用設備、工具和農用產品;
6)根據內閣頒布的法令予以特殊免稅的物品。
>>黎巴(ba)嫩簽證辦(ban)理 、 黎巴(ba)嫩簽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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